第一百七十三章渠塘成例
第一百七十三章渠塘成例
“乡老断案”
的风气在信阳乡野间悄然滋长,民间细故得以在基层化解,官府的讼庭压力为之稍减。
然而,朱炎深知,维系乡里安宁的,不止于人际纠纷的调解,更在于关乎所有人生计的基础设施——尤其是水利的兴修与维护。
此前虽已着力修缮龙口堰等几处关键水利,但如何使之长效运行,不致重蹈“修建-淤塞-废弛”
的覆辙,则需立下常例。
这一日,朱炎收到了来自罗山县的呈文,禀报该县境内一处名为“清水塘”
的中型陂塘,在春耕放水灌溉后,因塘坝维护不力,出现渗漏险情,虽经抢修未酿成大祸,但暴露出水利设施日常管护的缺失。
此事恰与朱炎正在思虑之事不谋而合。
他即刻召见了周文柏、工房主事,以及几位在水利工程与地方治理上颇有经验的观政士子。
“水利之利,在于兴修,更在于维护。”
朱炎开门见山,指着呈文道,“罗山县清水塘之事,绝非孤例。
以往官府兴修水利,多是工程一了,便交由地方,然地方若无专责、无章程、无经费,年深日久,必致淤塞损毁,前功尽弃。
此非长久之计。”
工房主事面露难色:“部堂明鉴,州衙工房人手有限,实难顾及境内所有渠塘堰坝之日常维护。”
“故而不能仅靠官府。”
朱炎早已成竹在胸,“需立下规矩,使民力能为己用,亦能使水利之利,长泽乡里。”
他随即提出了构建“渠塘成例”
的构想:
“其一,明确权责。
凡州内官修或官民合修之主要渠塘,其日常维护、岁修清淤之责,可依‘谁受益,谁维护’之原则,划归相应保甲或数保联合承担。
由州县工房派员勘定维护范围、标准,并绘制简图,交予相关保甲。”
“其二,设立‘塘长’、‘渠头’。
由受益田亩之农户公推办事公道、熟悉水情者担任,专司本渠塘之巡查、小补及组织岁修事宜。
其身份,可比照保甲人员,由官府备案,并可酌情给予少量津贴或减免部分徭役,以资鼓励。”
“其三,筹措经费。
每年岁修所需人工、物料,可由受益农户按田亩多寡分摊,或由保甲公田收入支应。
州县工房需制定物料估算标准,防止摊派过重。
若遇较大工程,州衙可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借贷。”
“其四,定立章程。
由工房牵头,制定《信阳州县渠塘维护条则》,明确塘长渠头之职责、农户之义务、岁修之时限与标准、以及纠纷调解机制。
此条则需通俗易懂,下发至各相关保甲,张榜公示,使民共知。”
“其五,官督民修。
州县工房需定期巡查各主要渠塘状况,考核塘长渠头履职情况,并对岁修工程进行验收。
对尽责者褒奖,失职者惩处。”
周文柏边听边记,眼中渐露光彩:“部堂此议,可谓‘官督民修,权责下沉’。
既避免了官府大包大揽之弊,亦防止了民间无序放任之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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